编者按:
在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关于香港、澳门部分可谓亮点多多。十九大报告把“一国两制”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结合在一起,为港澳发展和港澳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了更好地理解十九大精神涉及港澳工作的方针,了解、熟悉十九大报告的深义,光明网特推出系列报道“新时代•中华儿女共筑中国梦系列访谈”,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十九大报告涉及港澳政治、法律方面的一系列话题进行解读。
【新时代•中华儿女共筑中国梦系列访谈之三】
光明网记者 吴晋娜
光明网: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应该如何客观理解这种“全面管制权”?又应当如何理解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田飞龙:全面管治权法理是中央治港的新法理,存在于“一国两制”初衷初心之中,但在既往的论述与实践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及展开。全面管治权的正式提出是在2014年白皮书,但其实质意涵早已存在于宪法和基本法的系列规定之中。通过对宪法与基本法的体系解释,全面管治权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它是国家主权在治权意义上的法理展开与体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李晓兵: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央对香港、澳门有全面管治权,不会影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一国两制”实践走向更大成功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将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实现有机结合,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港澳特区近些年来治理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港澳特区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都需要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这也是我们总结过去港澳特区治理过程而得出的宝贵的历史经验。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完成“一地两检”方案“三步走”程序的第二步。这是在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签署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根据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处理“一地两检”,为“一地两检”方案顺利落地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宪制基础。这一做法既尊重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同时也是行使中央管制权,可谓是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的经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