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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商业法则,还是技术原罪?

2018-03-06 09:16 来源:光明网 
2018-03-06 09:16:15来源:光明网作者:责任编辑:张璋

  “这些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企业和商家,相对消费者而言,它是强势的,在这个时候,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虽然差别定价具有合理性,但有关部门还是可以探索制定一定的措施,使得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平衡关系。”安晖表示。

  他建议,对于一些比较明显的,使用大数据技术而进行的价格歧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去禁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只是大数据行业,如今很多基于新技术的新兴产业和经济形态,有时候都是会带来一些问题的。”安晖解释,就像下雨天使用打车软件一样,用户反映只能打到价格昂贵的专车,而打不到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则反映平台根本没有派单。第三方企业通过信息垄断使得信息中断,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处罚价格歧视仍然存在法律空白

  对于企业的差别定价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律师赵占领解释,互联网企业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实行的市场指导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所以总体上而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制定价格,这也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然而,对于所谓‘杀熟’行为,即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同样的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法律上称之为价格歧视。目前主要是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中有相关规定。” 赵占领介绍。

  他解释,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即针对的是其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的价格歧视。”

  此外,《反垄断法》针对价格歧视的规定,首先要求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的认定门槛非常高,其中对于什么是‘没有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因此,赵占领认为,对于所谓大数据“杀熟”行为,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进行直接有效的规范。

  他认为,对于“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依据现有法律,除非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区别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否则难以对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他建议相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研究,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定价行为要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

  对于消费者而言,赵占领则建议,在消费时,消费者要注意留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前后是否有变化,也可以与其他企业提供的相同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对比。如果发现价格明显异常,可以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明显的“杀熟”行为,可以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责任编辑: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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