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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袁晴)中宣部12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举措与成效。
近年来,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也随之出现,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依法审理各类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案件。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发布,司法解释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消费领域相关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中都作出了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徐想 摄)
关于格式条款,贺小荣以“价格条款”举例,“‘签收商品即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是大家经常见到的格式条款。类似这样的格式条款,在网络消费中经常看到。”贺小荣介绍:“按照民法典规定精神,格式条款是由销售者制定提供的,如果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网络消费欺诈、网络消费不规范促销也是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贺小荣指出,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这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说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贺小荣表示,人民法院会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