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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七部门10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怎么收、怎样用、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
养老机构预收费周期不得超12个月
《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
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
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预收费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费后要索要
并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
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多元监督,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
《意见》提出,要强化多元监督管理
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
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
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
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
责令停业整顿
明确费用用途,严禁高风险投资
《意见》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用
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
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会员费不得用于
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养老机构不得以
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
不得拒绝、拖延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
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
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
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编辑:袁晴
设计:王宏泽
资料来源:《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