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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9月10日电 (记者张云河)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精准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检查质效和安全监管水平。
实施细则明确,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在入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检查时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单次入企检查总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检查人员应当接受被检查人的核验、评价和监督,实现双向互动,逐步提高行政检查服务企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