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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26-01-06 09:16

最高法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监护人应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父母离婚、子女受伤”的困境如何破解?父母能否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公职监护人如何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强调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转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在一起探望纠纷案中,卢某与杜某离婚后,约定杜某每月可探望孩子小杜一次。但10多年来,杜某从未探望。小杜渴望父亲关爱,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至少每月探望自己一次。然而,杜某拒绝探望,并称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

  针对杜某的错误认识,法官进行释法教育:探望不仅是法定权利,更是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考虑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小杜的情感需要,杜某应当定期探望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10余年来从未探望,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背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杜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孩子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协助首次探望,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后续追踪,得知当事人已完成规定家庭教育课程,并且亲子关系融洽,孩子各方面状态良好。

  实践中不少案例显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履职不当高度相关。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

  以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为例,9名被告不仅存在欺凌行为,还有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不良行为。从家庭情况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父母或监护人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其家庭教育情况密切相关。

  法院根据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调动专业社会资源,组织社工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欺凌者矫正偏差行为。此外,制发司法建议,促进学校整改,预防发生更多欺凌行为。

  8岁女童小如生父不详,母亲郭某存在虐待、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起诉请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

  判决后,该社区居委会尊重小如的意愿,委托小如舅妈进行日常照料。法院向该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制定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

  此外,法院联合妇联、公益组织提供帮扶,保障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同时,推动民政、妇联、教育部门协作,破解监护权转移后“谁来管、如何管”难题。最高法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足够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环境的导向。

  《 人民日报 》( 2026年01月06日 11 版)

  (本报记者 魏哲哲)

[ 责编:丁玉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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