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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刘吉东)7月22日,在2026年世界互联网大会数字丝路发展论坛期间,“文化遗产数字化·版权赋能”主题沙龙在西安举办。
如何去真正通过版权保护,既保证公益使用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能够保护合理合法使用商业版权的企业的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罗静怡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

罗静怡介绍,著作权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如果获得了财产著作权,就具有排他性的使用,并且获取商业利益。简单来说,当一个非遗传承人在传统图样中加注了自己的投入以后,就获得了这种著作权,可以排他性地许可,并授权给他人进行使用。也就是说,可以自用,但其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会被判定为侵权。
与此同时,她以工作中的案件为例,讲解了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她认为著作权法给文化遗产的传播贡献了一个法制的空间,完成权利的诉求不能依靠简单的备案注册、权属,法院会以综合条件来判断价值。
罗静怡提供了三个法律工具:第一个与合理使用制度有关,要避免对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使用,用的时候要标注出处,不能加以改造。
第二个是,是在二创时赋予著作权保护。从当下的实践来看,动态化的《清明上河图》、VR的故宫实景,这种用数字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深度加工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会被赋予著作权。但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进行商业化使用,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第三个是,是用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可以用这个制度去连接两方:一个是创新方,可以避免分类授权,与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协商,达成一个标准化的模式,就可以快速地把创新创造放到这个平台里;连接的另一方是市场,市场主体如果想用这些创新创意进行衍生开发,也有地方去寻找,节省了资金和时间,知道这些素材应该怎么用、怎么标价,也避免产生隐患。
她认为,把著作权这三大制度用好,让这种创新生态活起来,可以让产业有良性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