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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袁晴)7月27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问题,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表示,农作物育种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育种周期很长,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更凝聚着育种家多年的创新劳动成果。倘若他人对一个原始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就直接拿去商业化推广,却不体现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创新贡献,也不分享相应的收益,久而久之,谁还愿意潜心去搞原始创新,培育原始品种?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杨海生介绍,随着种业振兴行动的深入实施,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通过更加严格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快选育推广突破性新品种,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在我国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原始品种权人除了获得原始品种收益以外,还能够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研发推广中分享一定收益,进而有利于更好激励育种者沉下心来更多地从事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不同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来促进育种者相互开展育种材料的共享和技术合作,进一步推动联合育种、协同创新,加快突破性品种选育。
杨海生指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国际上也是保护育种者权益、激励原始创新的通行做法。早在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就针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他人的授权品种情况,并考虑基因突变、回交等育种技术特点,创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的就是要在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分享机制,充分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激励原始创新,促进品种交流。目前,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80个成员、涉及的99个国家中,有90个国家已经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因此,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良品种资源共享利用,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好融入国家制度型开放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