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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涉及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务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组织信用、自然人信用以及司法执法体系信用的建设。
《意见》同时还提到,要从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方面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意见》指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
对于如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意见》中提到,要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惩戒,并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意见》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同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
《意见》强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此外,《意见》中还提到,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这次的意见的出台,我们发现,更多强调了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责任不能履约,责任能不能够很好地履行,如果实施不到位,同样会产生很多信用方面的问题,会产生失信和违约的问题,未来的信用体系建设,应该在联合奖惩,包括红黑名单制度,包括承诺制度,甚至在信用的修复制度方面,都要做出更多的、更完善的一些工作。
完善顶层设计 加快编制国家标准规范
记者昨天(3月31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大力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助力行政效能和水平提升。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要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加快编制专用信用报告、证明事项清单等国家标准规范。加快推进专用信用报告跨区域互认互用。推动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积极拓展专用信用报告替代适用领域,实现“应替尽替”。
要扎实推进信用数据治理。加强国家与地方平台的协同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拓展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表示,要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