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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政策速递)
引入两项成长性创新性指标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本报记者 赵展慧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资本市场包容性适应性改革又迈出新步伐,吸引力和竞争力增强。
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急需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标准包含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此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科创板则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两创板”坚守各自定位,进一步发挥各自特色,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识别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轮创业板改革明确,“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如何理解?
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提高审核注册质效;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强调,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只是企业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的参考,并不是必备程序,不替代证监会、深交所、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审核注册。
本轮创业板改革还包括强化全过程监管、深化投资端改革、完善融资并购制度等。截至3月底,创业板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1/4,总市值近18万亿元,是全球最具活力的市场之一。
